(2013)市民初字第25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娟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张娟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536-1号原告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伟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娟娟,女,1986年3月9日生,汉族,原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鞠磊(系原告张娟娟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济南坤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大为审 判 员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