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蔡金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蔡金会委托代理人郭仁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申请执行人蔡金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赔原告蔡金会各项费用1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金会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全部履行赔偿义务,该款项申请执行人蔡金会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15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