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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苏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