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苏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