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三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何洪松、武明洋与武明洋、王美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洪松,武明洋,王美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267号原告何洪松。被告武明洋。被告王美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洪松与被告武明洋、王美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洪松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洪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世燕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