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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谈林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谈林,刘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曹谈林,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峪里村***号。被告刘波,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电杆厂家属院*楼***号。原告曹谈林诉被告刘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谈林对被告刘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