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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御大公路拆迁办与被告黄承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御大公路(围场段)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黄承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御大公路(围场段)征地拆迁暨施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御大公路拆迁办)。负��人薛永超,主任。委托代理人韩丁忠。被告黄承坡,男。原告御大公路拆迁办与被告黄承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生、审判员唐军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大公路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韩丁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承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御大公路拆迁办诉称,根据省发改委文件,我方与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经协商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我方已将各项补偿款拨付给被告,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履行约定,腾空房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排除妨碍、赔偿违约金3191.00元、返还奖金3191.00元,并按照房屋和附属物作价款159551.47元的5%赔��延期拆除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7977.57元。被告黄承坡辩称,原来说给我找宅基地,没有给我找到。我盖上房子就搬。经审理查明:2010年经河北省发改委批准建设御大公路,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启动御大公路拆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原告对征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登统,并委托评估单位对拆迁户的房屋及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拆迁户对评估作价没有异议并经过协商后,签订补偿协议。2013年6月30日,原告御大公路拆迁办与被告黄承坡签订了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院落、附属物补偿金额165140.97元(详见协议书和明细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00.00元,支付奖金3191.00元,合计171331.97元;被告限期腾空房院。被告在领取上述款项后,没有按期腾空房院。2013年9月28日,原告方和当地乡政府又向被告送达了限期腾空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3年10月3日前腾空房院,但被告仍未履行。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河北省发改委文件、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现场勘查登记表、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分户评估明细表、限期清空通知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经过评估作价并经协商后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在领取补偿款、奖金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腾空房屋、房院,妨碍了原告实施拆除等施工行为的正常进行,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领取的奖金是对按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鼓励,被告未按期履行应返还奖金。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本案实际,可比照奖金数额确定。原告主张因被告延期腾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存在,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二)、(七)、(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承坡按照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腾空房屋、房院等义务。被告黄承坡不得妨碍原告方实施拆除等施工行为。三、被告黄承坡向原告返还奖金3191.00元、支付违约金3191.00元,合计638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9.00元,由被告黄承坡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王晓辉审判员  李 生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文超告知书二、上诉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与一审受理费同等数额的二审受理费,如不按时交纳上诉费则按放弃上诉处理。三、申请执行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