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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令亮、张长芳因与被上诉人朱勇利、王天亮、孟思凡、李彬、张全梦、刘鸣、萧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令亮,张长芳,朱勇利,王天亮,孟思凡,李彬,张全梦,刘鸣,萧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令亮,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单庄行政村单庄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1********。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芳,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勇利,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杨楼镇郝集行政村中西三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7********。法定代理人:朱存银,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3********,系被上诉人朱勇利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天亮,男,199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刘套镇赵庄自然村。法定代理人:王海合,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王天亮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思凡,男,1997年8月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孟油坊村。法定代理人:孟庆雷,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孟思凡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彬,男,1996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酒店乡赵圈行政村赵圈自然村**号。法定代理人:李令进,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李彬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全梦,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酒店乡镇东行政村镇东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5********。法定代理人:张连营,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68********,系被上诉人张全梦之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鸣,男,5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孙庄行政村刘楼自然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8605039-X。法定代表人:李祥龙,该局局长。上诉人李令亮、张长芳因与被上诉人朱勇利、王天亮、孟思凡、李彬、张全梦、刘鸣、萧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萧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2)萧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