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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总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育财与杨政保、薛坤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财,杨政保,薛坤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总初字第29号原告李育财,男,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被告杨政保,男,生于1984年4月26日,汉族。被告薛坤德,男,生于1980年7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财与被告杨政保、薛坤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