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恢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恢00039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玉庭,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恢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左玉庭。被执行人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余刚,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左玉庭与谭洁、朱方凌、范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湘高法民申字第0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3年10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中民再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撤销了(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中民三终字第0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