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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元金属(太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元金属(太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80号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大厦B座6层。法定代表人孟新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利珠,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涛,该公司法务。被告泰元金属(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不锈钢生态工业园太钢不锈钢加工中心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庆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云生,山西龙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元金属(太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忠审 判 员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赵慧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