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坪执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46-1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保证人儋州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儋州市海榆西线公路129公里处南侧48253.2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2009)第518号)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的债权无法实现。在规定期限内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儋州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未将土地款交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保证人儋州东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儋州市海榆西线公路129公里处南侧48253.2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