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169号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钟鸣,平湖××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荣娟,平湖××××人民政府计生办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叶超。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结果是:对叶超征收社会抚养费27820.5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字(2013)第05-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士 忠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