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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法民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小平,简阳市世纪经典KTV娱乐会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小平,简阳市世纪经典KTV娱乐会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500号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1-24号。法定代表人谭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武,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女,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简阳市世纪经典KTV娱乐会所,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152号G区。法定代表人么铭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平、简阳市世纪经典KTV娱乐会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四川道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