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叶丽园与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丽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丽园。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海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