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8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山东长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80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法定代表人:于建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昝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宗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59712元,申请标的额为826800元,余款167088元未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宗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长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宗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