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海涛、傅红霞诉被告王朋云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涛,傅红霞,王朋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三初字第483号原告彭海涛,男。原告傅红霞,女,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澎,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云,女,汉族,系香港居民。原告彭海涛、傅红霞诉被告王朋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涛、傅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2150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