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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58号原告马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邢燕,女,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