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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洪波、邢延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洪波,邢延江,任庆玉,逯允修,逯德升,刘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号。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洪波。被执行人邢延江。被执行人任庆玉。被执行人逯允修。被执行人逯德升。被执行人刘付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