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05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贞贞与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5507号原告李贞贞,女性,年龄29。被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南阳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贞贞诉被告北京陆平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李贞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琳人民陪审员 淩国军人民陪审员 杜福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娄月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