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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099-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号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16154.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后经本院多次督促,其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星,李红星拒不到庭。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令,限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令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拒不报告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拒不报告财产的违法行为,遂做出罚款决定书,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限其立即缴纳。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缴纳。2013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52700元(其中扣缴执行费13945元),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3年12月4日本院收到被执行人缴纳的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9038.15元,至此案款全部执行到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