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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商初字第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戚学举,杨立珍,王卫龙,胡玉华,周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立珍,王卫龙,胡玉华,周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商初字第0518-2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珍。被告王卫龙。被告胡玉华。被告周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立珍、王卫龙、胡玉华、周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