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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田 民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