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田 民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