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刑初字第1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3)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下旬,被告人王某以制作“民间偏方”为由,在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仙岩村14组某后面山上的地中,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至2013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强制铲除。经当场清点,被告人王某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845株。经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上述845株植株为罂粟原植物:罂粟科罂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望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