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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羽与邓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羽,邓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赵羽,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邓中义,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羽与被告邓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垫付,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