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羽与邓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羽,邓中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赵羽,住所地东丰县。被告邓中义,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羽与被告邓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垫付,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