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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彤与刘某强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彤,刘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彤被执行人:刘某强依据(2011)二钢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彤与被执行人刘某强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彤于2013年12月6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二钢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 肖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