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引军与被告徐怀林、候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引军,徐怀林,候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马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42号原告黄引军。委托代理人王长青,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怀林。被告候润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富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银州镇班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樊世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磊,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西一路。负责人汤占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鲁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引军与被告徐怀林、候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引军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黄引军。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霍 扬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