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高乾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乾姐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29号罪犯高乾姐,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田刑初字第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乾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乾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淮刑终字第0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高乾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乾姐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乾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乾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