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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陈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宋某,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越来越疏远。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此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2005年5月认识,2007年秋天开始交往,于2008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前基础良好,婚后虽然也因家庭琐事吵架,但都能很快和好,没有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相识,2007年秋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也曾因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矛盾,但都能很快和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记录在卷,也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经过较长时间了解,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都能够尽快克服。虽然因家庭问题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都应该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要相互关爱,相互体谅,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胜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