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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民初字第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范亮亮与董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亮亮,董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甪民初字第0262号原告范亮亮,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董专,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负责人席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计月芳,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亮亮诉被告董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亮亮、被告董专、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计月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亮亮诉称,2013年7月3日10时,被告董专驾驶苏E×××××轿车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马公司门口段时,右侧反光镜擦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其电动车尾部,致其摔倒受伤及电动车损坏。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专负全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专、太保苏州分公司支付医药费人民币1951元、电动车修理费人民币340元,合计人民币2291元。被告董专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其不属逃逸,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因肇事车辆存在逃逸情形,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判决其先行承担垫付责任,请求为其保留追偿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10时,被告董专驾驶苏E×××××轿车沿机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罗马公司门口段时,右侧反光镜擦到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范亮亮电动车尾部,致原告范亮亮摔倒受伤及电动车损坏。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了编号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董专驾车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双方均在认定书上签名。事故发生后,原告范亮亮为治疗伤病支付医药费人民币1951元,为修理电动车支付修理费人民币340元。另,苏E×××××轿车在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0日24时止。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易案件处理单、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医疗证明、电动车修理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向太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因被告董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董专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董专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有其签名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凭,应予认定,其称不属逃逸,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太保苏州分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董专追偿。庭审中,对被告太保苏州分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951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电动车修理费人民币34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亮亮人民币22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被告董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