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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0513号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1号1栋2-39。法定代表人周绍明,职务总经理。被告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朴成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兴隆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