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冯伟文与甘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文,甘伟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冯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甘伟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伟文诉被告甘伟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伟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伟文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并于2012年12月31日立下借据承认欠款,借款后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了利息72000元,其余均未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整及利息540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3‰的标准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25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借据一份、交易回单一份、房地产权证一本、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复印件一份、2010年12月16日借款抵押合同一份、2010年12月16日借据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甘伟源于2010年12月16日向原告冯伟文借款200000元,原告与被告于当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按照3‰的标准计算,被告甘伟源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指模。后原告按照约定于同日向被告转款200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据一张,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2012年1月1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对2010年12月16日的借款200000元进行确认。被告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止归还款项72000元,此后未再还款,经催告无果,原告遂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伟文与被告甘伟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甘伟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按照3‰的标准计算,则从借款之日即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共计747天的利息应计算为14940元(200000元÷30天×747天×3‰),原告自认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向其还款7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还款的性质没有做出约定的情况下,还款应视为首先清偿利息,再用于清偿债务,故在清偿利息完毕之后,被告还清偿本金57060元(72000元-14940元),故实际被告拖欠原告本金142920元(200000元-57060元)。原告主张72000元的还款均为利息,与利息计算标准不符合,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后被告没有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利息计算以14292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伟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冯伟文归还借款本金1429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292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伟文承担555元,被告甘伟源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成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