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洪林、李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林,李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林,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顶,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凤阳县人,大专文化,中国电信凤阳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李洪林工资款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顶在凤阳县××××南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32)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顶所有的座落在凤阳县府城镇府东街南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32)。二、被执行人李顶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李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顶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顶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