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宋义与湖北豪客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州高笋塘分公司、第三人重庆银海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湖北豪客嘉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州高笋塘分公司,重庆银海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6181号原告宋义,男,生于1968年9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化工村。委托代理人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善发,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豪客嘉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州高笋塘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3号3楼,工商注册号500101300029562。负责人梁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建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重庆银海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1号9-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804-6。法定代表人王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萍,系该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女,生于1963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诉被告湖北豪客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州高笋塘分公司、第三人重庆银海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义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撤回对被告湖北豪客家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州高笋塘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义负担;原告已预交5300元,扣除应承担部分后,剩余的515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