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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魏某某给付原告秦某某生活帮助费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现金50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