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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何正波、青兴奎以及被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正波,青正奎,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勇,公司经理。被告:何正波。被告:青正奎。被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祥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正波、青兴奎以及被告南充市嘉鑫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2595元由原告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