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赵静与李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李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超楠,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赵静因与被上诉人李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一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静的委托代理人任超楠、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赵静从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支取现金7000元用于交通事故伤者赵静及刘司怡治疗,该7000元系交通事故责任者之一李敏向交警部门所缴押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民事赔偿部分尚未解决,故一审判决赵静将该7000元返还李敏,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一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