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俊山诉与宋来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山,宋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山,男。被执行人宋来喜,男。原告宋俊山诉被告宋来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一、由被告宋来喜赔偿原告宋俊山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万元。限其2013年4月26日前赔付5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赔付65000元;2015年5月1日前赔付65000元。二、如被告宋来喜转让其所经营的砖厂时,应优先偿还上述赔偿款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宋来喜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宋俊山负担。3月29日,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6月5日,权利人宋俊山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一笔赔付款50000元中的20000元,其余30000元,表示以后再申请执行。6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宋来喜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宋来喜经济困难,欠有许多外债,其现有财产,因很难变现或抵押贷款,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山系残疾人,经济困难,其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宋俊山司法救助20000元,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丹法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段丹洛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培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