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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贺正英与张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贺正英;张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贺正英,女,生于1942年6月1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方江,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系贺正英三子。被执行人张丹,男,生于1986年7月28日,汉族,农民。贺正英申请执行张丹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由张丹赔偿贺正英治伤所花医疗等费用31446.49元,除已支付的16400元外,还应付15046.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元。因被执行人张丹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正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丹发出执行通知,因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张丹被司法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其亲属借款代其交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161元及执行费146.1元,申请执行人贺正英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