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恒通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恒通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流。委托代理人:张书一。被告:云南恒通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章恒。委托代理人:陈维镖。委托代理人:肖九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通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4元,减半收取4177元,保全费2872元,合计诉讼费7049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