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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965号原告林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经本院动员劝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