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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红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李红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洙。委托代理人任大乐。被告李红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红飞正在进行民事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