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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百崎乡后海村。组织机构代码:67192283-1。法定代理人刘恩福,系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慧明,公司员工。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组织机构代码:10170045-2。法定代表人弓天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由泉州路桥翔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何冠雄审判员  王经艺审判员  肖一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