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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91号原告肖某,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个体职业。被告李某,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肖某已预交),由原告肖某负担。退还给原告肖某财产分割费2,840元。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