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召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士清与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清,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召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赵士清,男,汉族,1954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浩,市工商局干部,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迟。委托代理人黄永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赵士清与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士清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中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士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士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陈红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