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淮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