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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高国军与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军,鲁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高国军。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军诉被告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国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