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高国军与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军,鲁丹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高国军。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军诉被告鲁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国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伯新人民陪审员 杨克文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