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民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9-11-16
案件名称
庞立亚与葛涛、冷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立亚;葛涛;冷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3458号原告庞立亚。委托代理人魏翠哲,系原告之妻。被告葛涛。被告冷柏凤。原告庞立亚诉被告葛涛、冷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庆峰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立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涛、冷柏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立亚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1年,月利率2%;同年9月5日,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1年,月利率2%;同年9月26日,又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1年,月利率2%。上述借款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葛涛、冷柏凤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9月5日,被告葛涛因开采石场需要分别约定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计1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月利率均为2%。两次借款当日,被告葛涛分别出具借据,各收取借款48000元,原告各扣留利息2000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葛涛、冷柏凤也因开采石场需要约定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2%。当日,被告葛涛、冷柏凤出具借条,收取借款96000元,原告扣留利息4000元。以上借款到期,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因而引起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催要后,不及时履行债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其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的借款本金,因原告出借资金时扣留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数额确定并计算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符合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行使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庞立亚借款9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48000元,从2011年2月12日起;以另借款48000元,从2011年9月6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葛涛、冷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立亚借款96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前保全费5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葛涛负担,其中被告冷柏凤负担1205元的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孟庆峰审 判 员 丁兆远人民陪审员 冯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