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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宗茆与吴宗兴、吴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茆,吴宗兴,吴宗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杨宗茆,女,汉族,出生于1939年2月13日,住汉滨区新城路。委托代理人,王建强,系杨宗茆之子。委托代理人秦开波,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宗兴,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月22日,住住汉滨区新城。被告吴宗旗,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16日,住汉滨区新城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茆与被告吴宗兴、吴宗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请求调解,且现正在协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延安人民陪审员  梁向安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