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魏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