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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魏某某,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