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5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刘小兰诉张祖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兰,张祖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375号原告刘小兰。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兰诉被告张祖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兰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小兰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樊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付义民 微信公众号“”